黑龙江省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鼓励我省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费用投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的主体,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范围及支持条件
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我省企业,给予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支持,重点支持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一)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我省企业,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尚在有效期内。
(三)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在有效期内且未被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资格的我省企业。
支持的企业需符合条件(一),并符合条件(二)或条件(三)其中一项。
二、核算依据及支持方式
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进行支持。
(一)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二)研发费用投入额度按照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时,税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纳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为准。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按照研发费用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四)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但满足研发费用投入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高于5%或近三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条件的,按照20万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五)后补助资金由省、市(地)联合出资,各占50%。
三、工作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向市(地)发布拟支持企业名单及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数额清单。
(二)各市(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清单进行核实和确认,联合报送省科技厅、财政厅,对存有疑义、不予支持企业需附说明材料。
(三)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地)报送的清单再次进行核定,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和资金支持意见。
(四)拟支持企业名单由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安排意见,待省政府批复后,省科技厅下达支持计划,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省级补助资金。
四、监督与管理
(一)后补助资金由企业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支出,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二)对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省、市(地)科技和财政部门将收回补助资金,并将该企业记入省科技诚信记录“黑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后补助资金。
五、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