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伟晨专利代理事务所


2019-03-05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鼓励我省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费用投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的主体,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范围及支持条件  
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我省企业,给予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支持,重点支持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一)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我省企业,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尚在有效期内。  
(三)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在有效期内且未被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资格的我省企业。  
支持的企业需符合条件(一),并符合条件(二)或条件(三)其中一项。  
二、核算依据及支持方式  
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进行支持。  
(一)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二)研发费用投入额度按照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时,税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纳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为准。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按照研发费用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四)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但满足研发费用投入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高于5%或近三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条件的,按照20万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五)后补助资金由省、市(地)联合出资,各占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