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伟晨专利代理事务所


2021-09-29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4日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用知识产权提升我省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21〕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黑政规〔2021〕7号)中关于知识产权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细化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的请示》的示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企业奖补政策,分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类、高价值专利布局补助类、专利转化补助类。

  (一)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类,包括: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

  (二)高价值专利布局补助类,包括: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补助、专利授权量超100项超50项补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补助、企业有效发明专利补助。

  (三)专利转化补助类,主要为有效转化省内高校院所高价值发明专利补助。

  第三条 知识产权奖补政策按年度兑现,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部署,结合上年度政策绩效评价情况,在年初预算安排规模内,开展政策兑现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政策,其资金来源为企业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奖补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知识产权奖补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具体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类

  1.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对新确定(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奖励;对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拥有有效专利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无有效专利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二)高价值专利布局补助类

  1.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

  2.专利授权量超100项超50项补助:对上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100项(其中发明专利10项以上)、超过50项(其中发明专利5项以上)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3.向国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补助:对上年度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授权专利企业和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企业给予补助。其中,对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进入指定国国家阶段,并获得指定国专利授权,给予每项授权国外专利2万元补助,对基于同一件PCT专利申请的补助最多不超过5个指定国;对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国际商标注册,给予每项马德里注册商标1万元补助。

  4.企业有效发明专利补助:对发明专利权保持有效超过五年的企业给予补助。其中,对发明专利权保持有效超过十年的,给予每项发明专利0.5万元补助;对企业发明专利权保持有效超过五年且不满十年的,给予每项发明专利0.3万元补助。

  (三)专利转化补助类

  有效转化省内高校院所高价值发明补助:对企业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省内高校院所高价值发明专利,按照其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类

  (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原则上不需企业申报,通过我省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名单确认奖励资格。

  (二)申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知识产权培育企业:企业上两年度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累计3件以上,通过PCT途径在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与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1:2抵算,《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价体系》评分高于60分。

  2.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企业上两年度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累计8件以上,通过PCT途径在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与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1:2抵算,《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价体系》评分高于70分。

  3.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企业上两年度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累计13件以上,通过PCT途径在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与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1:2抵算,《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价体系》评分高于80分。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项或者多项:

  (1)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

  (2)在知识产权运营、品牌建设及培育、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3)获得中国专利奖或黑龙江省专利奖。

  (三)申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

  第七条 高价值专利布局补助类

  (一)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补助。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实行项目化管理,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为年。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在行业中具有较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拥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有效发明专利数量50件以上,其中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10件以上,通过PCT途径在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与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1:2抵算;

  3.具有良好的产学研服协同基础,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良好合作机制,形成协同创新体系和专利转化运用机制。

  在项目实施期内,企业应当形成一批对促进产业发展和提升市场竞争力具有支撑保障作用的高价值发明专利(专利组合、专利池),其中,新增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高价值发明专利15件以上,通过PCT途径提交国外发明专利申请3件以上,并同时达成以下目标3项以上:

  (1)专利产品年度销售收入新增1000万元以上。

  (2)专利转让许可年度收益新增1000万元以上。 

  (3)专利质押融资额新增500万元以上。

  (4)专利作价入股新增500万元以上。

  (5)组建1个专利池,且入池的专利进行交叉许可。

  (6)获中国专利奖或黑龙江省专利奖1项以上。

  (7)专利技术纳入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

  (8)专利历经无效宣告程序得以维持或专利历经侵权诉讼且胜诉。

  (二)专利授权量超100项超50项补助,原则上不需企业申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数据确认补助资格。

  (三)申报向国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补助企业应当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进入指定国国家阶段,并获得指定国专利授权;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获得国际商标注册。

  (四)有效发明专利补助,原则上不需企业申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数据确认补助资格。

  第八条 专利转化补助类

  申报专利转化补助的企业应当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省内高校院所高价值发明专利。  

第四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财政厅下发年度申报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企业奖补资金的通知,启动政策兑现工作。

  第十条 各市(地)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将申报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县(市)和企业,并组织企业属地化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市(地)知识产权部门汇总行政区域内申报材料,并联合财政部门行文上报,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知识产权奖补政策申报企业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奖补名单。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将拟奖补名单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拟奖补名单提报省知识产权局党组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拟奖补名单审议通过后,由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财政厅呈报省政府,获批后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按年度开展奖补政策惠及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各市(地)知识产权局按省知识产权局要求组织企业报送奖补政策惠及企业工作总结、评价报表等必要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按照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奖补政策惠及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或到期政策绩效评估,并在下一年度或下一轮政策兑现资金安排予以体现。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奖补资金的负担。奖补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直接下拨到获得奖补企业,不得拨付到第三方再转付到获得奖补企业。

  第十八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行为的企业,除追缴奖补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各市(地)知识产权局应及时将奖补政策惠及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奖补政策执行期为2021年至2023年,按照跨年兑现的原则,本细则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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